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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教上岗须有资质身份真实言行合规

2016-12-12 09:16

作者:外教中国

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,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数量也随之增加,尤其是在外语教学方面,许多学校、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为了提高教学质量、增加吸引力,聘用外国人担任教师。

然而,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教授外语,首先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,依照相关程序、取得相应资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和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外国人在中国就业,必须先由用人单位代外国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外国专家局等主管部门申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书》,获准后由用人单位将签证通知函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寄达外国人。外国人持签证通知函和该证书向我驻外使、领馆申请职业签证。入境后,须申请获得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和外国人居留许可,方可在中国就业。否则,就是违法就业,公安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。

其次,用人单位,无论是学校、幼儿园还是培训机构,在对担任教师工作的外国人的资质、身份、水平、经历一定要做实事求是的宣传和说明,不能夸大其词,更不能弄虚作假,否则,就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。

在本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,某培训中心宣传的“外教来自美国、英国等英语为母语的国家”与事实不符,且提供英语教学服务的外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我国就业的条件。因此,法院认定该培训中心存在虚假宣传,其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具有欺诈性,应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进行双倍赔偿。

尽管外教在语言教学中对母语发音可能更加标准,但学生及其家长也不能对此盲目迷信,应当保持理智,搞清外教的真实身份、水平和资质。同时,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诚信原则,以免偷鸡不成蚀把米,最终害人又害己。

转自:法制日报

(责任编辑:外教中国)